*使用警犬,追踪猴子*19xx年4月,美国赠送给重庆一对狮尾猴,放在动物园里,准备第二天举行隆重的剪彩仪式。就在前一天晚上发现两只猴子全没了,市领导十分着急,发动很多人去找,几个小时只找到一只,另一只无影无踪。表面上看,是只猴子,但实际影响巨大,于是动物园领导报案。训导员来到现场仔细勘查铁笼子,发现顶盖上有一根钢筋断了,由此判断不是被盗,是猴子自己跑了,领导要求要找到猴子,但不能伤害它。训导员大胆尝试,用猴粪作嗅源兵分三路,感受嗅源后,开始追踪。一路追向公园右面,追出30米左右,在一株柏树下,犬昂首翘尾叫起来,训导员发现猴子坐在树上。可怎么能抓住猴子又不伤到猴子呢?最后决定在树下分散在不同的角度,形成一个包围圈严阵以待。动物园的同志上树用铁钳夹住它抱下来,可是没等爬到一半,猴子就跃到另一棵树上,但一不小心掉到了警犬的正前方,犬没等主人指挥,一个猛扑。训导员拉住追踪绳但被犬拖倒,同时手也被擦破。猴子又跳到旁边的池塘中,警犬也跳进去,用前爪压住猴子。这时,动物园的同志用衣服抱住猴子,就这样猴子被抓住了。
*使用警犬对动物气味追踪*
19xx年11月20日阜康县吉某家10只羊被盗,价值2000多元。训导员携犬赶到现场,勘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足迹与羊蹄印混杂在一起,以这种混杂气味为嗅源,令犬追踪。犬兴奋地追上了西山,这时踪迹消失,但犬仍兴奋地边嗅边追2000米到达牧场。在牧场众多的羊群踪迹中,犬很快就辨认出犯罪嫌疑人赶走的羊群踪迹气味。当犬追到一个车站时,训导员判断犯罪嫌疑人赶着羊群顺着铁道走的,为抢时间,立即搭乘道叉车追出约20分钟,发现两个人赶着十只羊正在前面,失主大叫就是他的羊,训导员携犬跳下车出其不意到犯罪嫌疑人面前,抓住了这两个偷羊人。
*以受伤人为嗅源追踪*
1998年4月6日凌晨,哈市国贸城个体户徐女士(28岁)因家庭纠纷去朋友家过夜,途中在哈市南岗区附近被一持刀歹徒劫住。被蒙头后劫持到一居民楼歹徒家中,歹徒不仅洗劫了她的钱物,而且对其施暴强奸,其后歹徒又将其蒙住头,拖出楼外一僻静处打昏后逃走。
被害人苏醒后报警,公安民警立即携犬赶到现场,听取了情况介绍后认真地勘查了现场,果断以被害人脚部气味为嗅源,以被害人倒地现场为追踪起点,指挥警犬冲出现场后,犬直奔哈西小区12栋3-2号楼。当警犬追至该楼3单元时,犬对地面气味产生兴奋反应,随即进楼内追至八楼时,果断卧下示意发现了目标。现场指挥员指挥民警敲门,但嫌疑人没有开门,民警破门而人,将藏在大衣柜中的嫌疑人抓获。
*水泥路追踪*
19xx年11月27日凌晨,武威市农行营业所遭一伙歹徒抢劫,嫌疑人作案前将通讯、照明线剪断,作案后火烧营业所。武威地区公安局接报后,在兰州铁路警犬队协助下,两名训导员携犬及时赶赴现场。经勘查,确定营业所窗台下水泥地面上的一枚足迹为嗅源,令犬感受嗅源后追踪,警犬兴奋上线,追至距营业所50米处的电杆下,又折回追至营业所大门前,有攀爬反映,并对大门门墙反应明显。再次强化嗅源后,又追至营业所西侧的小卖部门前(两个小卖部同时遭到抢劫),对一土坯有明显反应,经访问营业员,证实土坯是嫌疑人作案时砸门用过的。又用土坯上的气味进一步强化嗅源后,追至营业所门前围观的人群,冲过去咬住一人不放,经查,此人就是抢劫、纵火嫌疑犯。
*水泥路追踪*
19xx年3月9日上午山西左权县训导员接到通知,驻本县下丰垢村办煤矿浙江包工队食堂250 余公斤大米等被盗,要警犬出现场。训导员携犬到现场,由于雪融泥泞、围观群众多,现场遭到破坏。训导员在外围搜索,终于发现大米米粒,以此为嗅源令犬追踪,追到距现场1.5公里外的下丰垢村边粉房,警犬直扑进去,将室内大瓮边放的扫帚衔起来,训导员让房主揭开瓮盖,发现了被盗大米,随即犬又追到另一间房,在一堆粉条后面衔出了被盗的猪肉、鸡蛋、干鱼等。
*黑夜追踪 *
2000年5月27日上午9时,前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灌区公安分局报案称:红光农场六分场农工刘某家一台日产“三菱MC2250G”型水稻收割机集成电路板于昨晚被盗,整台收割机报废,收割机价值10 万余元,被盗集成电路板价值2 . 7 万元。接此报案后,刑警大队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,对现场进行全面勘查。勘查中,发现中心现场有几枚不完整的犯罪嫌疑人遗留的足迹,现场指挥人员决定用警犬进行追踪。警犬训导员携犬“雷克斯”以一枚犯罪嫌疑人的足迹气味为嗅源,令警犬进行追踪。“雷克斯”感受嗅源后,非常兴奋,跳过院墙向现场西南方向追去。当追至距现场约250米处的陈某家大门口时,徘徊一圈,随后冲进陈家院内,直奔鸡窝而去,跳到鸡窝上面,在一块塑料布底下衔出一双皮凉鞋。经核查,该皮凉鞋与现场遗留的犯罪嫌疑人的足迹完全吻合。而此时,站在屋内目睹警犬作业状况的陈某早已吓得面如土色。经审讯,陈某(男,29岁,前郭县红光农场六分场农工)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同时,他还交待了2000年3月、4月两次盗窃电视闭路放大器和电视闭路线,价值折合人民币约7000元的全部犯罪事实。